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三、受理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未获批准登记的,该名称无效。
1、名称预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或者被取缔的组织的名称;
2、成立登记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四、 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等);
2、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来源、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
6、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7、由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
8、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9、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0、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11、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名称核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审批——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
注:申请人咨询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和举办者名单等预审材料。
六、咨询电话
83958966
七、特别说明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