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条件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发起人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准予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未获批准登记的,该名称无效。
1、名称预登记
2、成立许可
(1)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办材料
1、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落款以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建的文件;
3、发起人(含个人和单位)及拟任负责人(秘书长以上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拟任社团责任人的。需组织部批文)
4、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
5、章程草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
6、会员名册汇总表
7、每个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和每个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单位会员还提交单位相关营业执照);
8、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场所使用权证明;
10、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11、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3、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相关表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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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所需表格.rar。
3、登记注册
(1)受理条件
批准成立许可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委托)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申办材料
1、《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申请书》;
2、《浙江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会议纪要;
5、大会通过的章程(业务主管单位盖章)、会费收取标准等各项决议;
6、成立后的会员名册;
7、其他有关材料。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决定书——发证
注:申请人咨询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等预审材料。
六、咨询电话
83958966
七、特别说明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许可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