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社区局、嘉兴港区社发局,市级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嘉兴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分级实施、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嘉兴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对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的评估指标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指标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一年; (二)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在等级有效期内,提出晋级评估申请的社会组织,但必须与上次参评时间间隔2年。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党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作出评估结论;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民政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对本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建立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评估专家组成若干个评估专家组,每个评估专家组由3至5名评估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初评;
(二)撰写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提出初评意见并签名后报送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并由民政部门聘任。每届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续聘。若有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可以解聘并另行聘任。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和管理,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流。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检自评、专家组考察初评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的方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自检自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上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估办公室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评估对象;
(四)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
(七)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天以上;
(八)评估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并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裁定;
(九)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获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现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复核),不得随意简化评估(复核)流程。在评估(复核)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复核)结果。
第五章 评估等级复核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的陈述和评估专家组的初评情况介绍,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等级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等级证书和牌匾,按照民政部统一式样制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0—949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99—85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0—849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799分,为1A级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政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有关政策以及获得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获得3A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免一年,获得4A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免二年,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免三年。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首次申请评估等级最高为3A。 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但必须与上次参评时间间隔2年。提出晋级评估的社会组织,一般不得申请越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1年,社会组织应申请重新评估。到期不申请评估或者符合参评条件未参加评估的,视同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四条 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届满,社会组织应在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牌匾交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收回或者换发新的牌匾。逾期不交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毁损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评估办公室应予换发。换发制作费用由申请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建设、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或者全面检查。
第三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政府相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和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其中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社区局、嘉兴港区社发局,市级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嘉兴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分级实施、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嘉兴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对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的评估指标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指标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一年; (二)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在等级有效期内,提出晋级评估申请的社会组织,但必须与上次参评时间间隔2年。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党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作出评估结论;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民政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对本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建立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评估专家组成若干个评估专家组,每个评估专家组由3至5名评估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初评;
(二)撰写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提出初评意见并签名后报送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并由民政部门聘任。每届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续聘。若有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可以解聘并另行聘任。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和管理,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流。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检自评、专家组考察初评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的方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自检自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上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估办公室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评估对象;
(四)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
(七)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天以上;
(八)评估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并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裁定;
(九)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获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现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复核),不得随意简化评估(复核)流程。在评估(复核)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复核)结果。
第五章 评估等级复核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的陈述和评估专家组的初评情况介绍,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等级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等级证书和牌匾,按照民政部统一式样制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0—949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99—85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0—849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799分,为1A级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政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有关政策以及获得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获得3A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免一年,获得4A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免二年,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免三年。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首次申请评估等级最高为3A。 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但必须与上次参评时间间隔2年。提出晋级评估的社会组织,一般不得申请越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1年,社会组织应申请重新评估。到期不申请评估或者符合参评条件未参加评估的,视同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四条 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届满,社会组织应在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牌匾交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收回或者换发新的牌匾。逾期不交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毁损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评估办公室应予换发。换发制作费用由申请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建设、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或者全面检查。
第三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政府相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和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其中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社区局、嘉兴港区社发局,市级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嘉兴市社会组织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嘉兴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分级实施、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嘉兴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对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的评估指标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指标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一年; (二)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在等级有效期内,提出晋级评估申请的社会组织,但必须与上次参评时间间隔2年。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党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作出评估结论;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民政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对本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建立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评估专家组成若干个评估专家组,每个评估专家组由3至5名评估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初评;
(二)撰写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提出初评意见并签名后报送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并由民政部门聘任。每届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续聘。若有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可以解聘并另行聘任。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和管理,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管理;
(七)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流。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检自评、专家组考察初评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的方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自检自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上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估办公室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评估对象;
(四)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
(七)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天以上;
(八)评估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并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裁定;
(九)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获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获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现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复核),不得随意简化评估(复核)流程。在评估(复核)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复核)结果。
第五章 评估等级复核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的陈述和评估专家组的初评情况介绍,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等级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等级证书和牌匾,按照民政部统一式样制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0—949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99—85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0—849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799分,为1A级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政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有关政策以及获得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获得3A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免一年,获得4A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免二年,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年检免三年。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首次申请评估等级最高为3A。 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但必须与上次参评时间间隔2年。提出晋级评估的社会组织,一般不得申请越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1年,社会组织应申请重新评估。到期不申请评估或者符合参评条件未参加评估的,视同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四条 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届满,社会组织应在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牌匾交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收回或者换发新的牌匾。逾期不交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毁损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申请换发,评估办公室应予换发。换发制作费用由申请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基础建设、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或者全面检查。
第三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政府相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和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其中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